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彗汝
35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一)債務人廖彗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6日止累計26,443元正未給付,其中21,094元為消費款;2,894元為循環利息;2,4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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