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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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711號聲明人甲○○被繼承人丁○○(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後至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係於民國90年6月10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次子,係第一順序繼承人,惟聲明人未與被繼承人同住,復因案受通緝、服刑,至民國99年
4月27日出獄,始獲知被繼承人不幸去世,聲明人深覺未能克盡孝道,愧為人子,實無顏繼承財產,爰依法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聲明人出監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印鑑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明人之聲明固據其提出上列書件為證,惟首要審核者,乃聲明人究於何時知悉其得繼承?亦即聲明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往生?析述如下:
⑴、經通知其他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之配偶)、乙○
○、丙○○(以上二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兒)等人請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3時到庭陳述,俱未到庭。
⑵、再經本院以書函(內附空白陳明狀供使用)請該三員以
書面向本院陳明何時將被繼承人往生之事實告知聲明人,然亦未獲回應。
⑶、本院嗣又分別函請轄區員警協助訪查以明上情,結果覆
稱:戊○○是99年4月27日聲明人出獄返家後才告知聲明人、 許慧英 系99年4月27日告知聲明人以及乙○○則於聲明人在桃園監獄服刑時去探監告訴聲明人,且於聲明人進去沒幾天就去探監,確定不是今年去看聲明人的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民國99年8月30日警星偵字第0996007148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99年9月2日中分四戶字第0990021556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民國99年9月7日溪警分刑字第0992024001號暨所附查訪表、本院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按。
⑷、又查聲明人係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開始受羈押於桃園看守所,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
綜上析述,堪信聲明人早於民國97年10月或11月間即因乙○○探監時之告知而知悉被繼承人已往生之事實。然聲明人竟遲至出獄後之民國99年5月21日始具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顯已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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