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50號聲請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519條第2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志公司)負擔,被告不服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故後附計算書就第二審訴訟費用從略)。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包括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鑑定費60,000元│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899元。【計算式:(5,230+500+60,0││00)*8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899元。【計算式:(5,230+50││0+60,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