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96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碩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張「碩」欽或張「硯」欽,倘原聲請狀所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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