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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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靜怡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聲請人原提出之本票影本,其中票據號碼為TH0000000號
之本票,由形式外觀審查,並未見相對人周靜怡簽名於本票上,顯難認相對人周靜怡亦為該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就該本票請求對相對人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二件。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