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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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吳自心 代理人 郭明 加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眾聲日報民國107年11月7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SX-1746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