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8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金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97年5月31日│15,000元│CA0000000│││司 陳彥銘 │復南路分行││││├──┼─────────┼─────────┼──────┼─────────┼─────┤│002│金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97年5月10日│15,000元│CA0000000│││司陳彥銘│復南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