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文愷(原名胡吉煌)選任辯護人陳宗佑律師
黃照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10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