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上訴人 曾燦芬 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宜蘭縣○○鄉○○路○段○○○號送達地址:臺北市○○○路○號3樓之5被上訴人 許家彰 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號9樓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107年9月2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9月27日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4號判決無罪在案,公訴人檢察官並於107年10月15日收受判決書,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檢察官迄至107年10月25日上訴期間屆滿前,均未提出上訴;且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之前揭規定,上訴人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不得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第49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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