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如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參酌原告之父 鄧春松 與被上訴人所成立租賃期約期間為9年,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10,260元,核定訴訟標的額為92,34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