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黃錦洲 被告成榮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