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 邱創國 被上訴人 邱林玉琴
邱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
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則上訴人上訴聲明一、二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邱林玉琴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8,991元、5,350,
300元,又上訴聲明三部分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邱林玉琴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1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應給付上訴人210萬元,是上訴聲明三之標的互為競合,應以210萬元計算第二審裁判費。
二、綜上,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69,291元(計算式:6,218,991元+5,350,300元+210萬元=13,66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