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陳金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金昊│土地銀行通霄分行│109年7月15日│139,195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