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邱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維┌──────────────────────────────────────────────────────┐│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峰聖輪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3年8月31日│76,880元│JD一四二五一一│││1│司│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