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傑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莊傑傳已於100年1月21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