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梁源凱 債務人 李鳳珍
一、債務人梁源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柒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債務人梁源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鳳珍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