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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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 蔡政華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被告 王慶琳
林思智 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白宗益 被告將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絲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