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1年11月11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18.25%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95年4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52,412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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