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惟查:依聲請人民國98年2月4日具狀陳報,本件本票票號0000000號執票人係聲請人丁○○,本票票號00000000執票人係聲請人丙○○,故上開兩張本票票據權利人分別為聲請人丁○○、丙○○,亦即本件係聲請人丁○○、丙○○分別對於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應分別按標的金額,徵收聲請費用。該2紙本票金額分別為1,000,000元、1,3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各為2,000元,扣除前已繳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