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王水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肆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10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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