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張明台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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