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胡雪琳

被告 林信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