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告 張其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7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