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誼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誼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誼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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