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更字第2號聲請人 汪玉蓮 律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上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汪玉蓮律師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已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及其
餘利息收入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216,386元可供分配,又本件財團費用合計222,660元,應優先償還,餘額993,726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