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42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玉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康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二筆貸款金額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二筆請求金額各如何計算而得?並分別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四、請敘明、註記本件二筆請求金額係債務人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