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2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33年5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5月27日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99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5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乙○○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26日止,尚欠本金923,4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原名「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業以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債權為存續銀行,暨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1件、繳款明細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區○○○段│1153│建│0│01│67│4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97│台南巿東區新│台南巿東│4層樓房│89││││││89│鋼筋│11│平│全部││││0│樓街5號○○○區○○段│鋼筋混凝│.1││││││.1│混凝│.7│方│││││││1153地號│土造│5││││││5│土造│1│公││││││││││││││││││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光華段971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