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巷6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22年9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2年9月19日②112年9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甲○○僅繳納利息至民國①95年2月18日②95年4月18日止,尚欠本金①1,806,882元②90,9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約定書影本2件、繳款明細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7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439│建│0│00│43.95│全部││├──┼───┼────┼───┼──┼─┼──┼──┼────┼────┼──┤│002│台南縣│永康市○○○段│441│建│0│00│2.88│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下│││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材料│台│位│││├──┼─┼──────┼────┼────┼─┼─┼─┼─┼─┼─┼─┼──┼─┼─┼──┼──┤│001│39│台南縣永康巿│台南縣永│3層樓房│36│51│51│15│16││17│鋼筋│6.│平│全部││││2│成功路172巷6│康巿南工│鋼筋混凝│.4│.6│.6│.7│.4││1.│混凝│80│方││││││2弄21號│段433、│土造│7│8│8│5│0││98│土造││公│││││││439、441│││││││││││尺│││││││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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