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俊松
       林秋萍
       林智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均係位在新北市○○區○○路,且聲請
人請求撤銷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之不動產所在地亦係在新北
市新店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房、地登記簿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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