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766號),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97年12月26日」,均應更正為「98年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甲○○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經合議庭當庭宣示自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97年12月26日」,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98年2月26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