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ꆼ口富春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ꆼ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ꆼ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