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永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永曜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曜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罪、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之情,附件編號1為違反森林法之罪,參以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所造成之損害,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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