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張靜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4,0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