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調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調字第196號聲請人 張文錦 相對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陳明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