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通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