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諶德偉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 法扶 )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豐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法扶)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榜 上訴人即被告 趙建文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郭博益 本院公設辯護人室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