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8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送檢驗,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德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268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序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185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7日刑鑑字第1050089879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其內有上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52公克,含包裝袋1只)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23.34公克,含包裝袋1只)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51.89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