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蔡信長 被告 蔡英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座落苗栗○○○鎮○○段山柑尾小段148-6、148-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前項148-7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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