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198號聲請人 李易紘 相對人 盧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慶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正確利息起算日(到期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釋明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正確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未載提示日)。
三、相對人盧慶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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