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大麗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查報債務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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