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勞訴字第98號原告 李盈垦
李佩純 王雅貞 林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鄒宜芬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盈垦新台幣(下同)210,681元、李佩純447,405元、王雅貞282,854元、林怡君804,3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45,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4,365元,尚不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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