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謝馨 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謝馨(女,民國前4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謝馨(女,民國前4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金門縣○○鎮○○路○○號。)不幸於民國102年1月1日亡故,聲請人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4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馨之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家事裁定影本為據,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