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 王志仁 代理人 郭佩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6人×10份=2,58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8年10月22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四)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出相關協商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106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名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五、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自民國106年10月22日起至
108年10月21日)之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調解時財產收入說明書所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請陳報每月法院扣薪前之薪水金額),並請提出薪資明細表等收入證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支出情形:
(一)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108年10月22日起迄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列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1樓之2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於4月租期屆滿後,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生活費用,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
(一)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之自陳需扶養母親每月需負擔母親之扶養費為2,000元,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如有,上開扶養費是否有共同分擔,各自分擔金額為何?若無,請依負擔比例重新核算扶養費。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王○棋、王○豪,請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說明分擔扶養王○棋、王○豪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並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6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另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 吳秀鳳 ,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請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0月22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