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五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佩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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