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452號上訴人翁 林玉燕
范宏樑 翁聖維翁聖碩 翁豔鵑 古煥文 黃慧娟 古煥枝 翁思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上訴人 徐停源
徐廷桂 徐家鈞 即 徐廷政 徐廷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鄭玉金 律師 江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