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73號原告 李英哲 即帝門企業行被告中悅餐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程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委由高雄市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協調解決之,調解結果雙方應切實履行、調解費用由雙方分擔。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等語,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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