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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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31號上訴人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福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2,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