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王崇宇 被告 林瑞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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