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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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廖婉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婉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婉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55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