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6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政憲 債務人 林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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